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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多项行业规范将出台

发布时间:2016-08-17  作者: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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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历了2013年至2015年间的野蛮生长期之后,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由4000多家整合至2400多家,但仍有数量众多的平台存在着经营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资项目不真实等情况,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频发。互联网金融犯罪频发,与投资渠道狭窄、投资者教育欠缺等有莫大的关系,但法律不完善与监管不到位更难辞其咎。


近日,中国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针对困扰P2P网贷的资金存管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同时,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前也在征求意见阶段。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骤增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当前金融法规未对互联网金融等创新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供给。


上海市检察院日前发布的《2015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201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387件1725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2140件2684人。案件共涉及6类28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1793件1933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296件684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31件46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29件52人。涉案人数上升明显,涉案罪名不断增加。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骤增集中表现为涉P2P网络借贷案件集中爆发,如2014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涉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仅1件1人,涉案金额105万余元,投资者20余人。而2015年受理涉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共36件139人,其中集资诈骗罪4件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2件120人,涉案金额逾12.83亿元。


白皮书显示,上海市非法集资案件已连续4年出现增长,犯罪主体多为投资管理类公司,普遍采用多层级、跨区域、集团化运作的新模式;销售产品多为性质模糊的“理财产品”,多借用保障安置房、养老产业等国家政策扶持项目等名义混淆视听。其中,涉P2P行业非法集资案件,基本的犯罪模式为设置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仅以P2P平台交易为幌子,以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等名义招募员工,采用拨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客户,再通过假标、控制第三方平台等手法控制投资者资金甚至卷款跑路,牟取不法利益。在犯罪方法模式化的同时,金融犯罪还体现出组织性、计划性的特点,上下游分工细密,部分犯罪已形成产业链。


在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金融从业人员共同犯罪比例高,业务特征明显。2015年,上海市受理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29件52人,涉及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共同犯罪情况较突出,占34.5%。金融从业人员犯罪与其所从事的金融业务紧密关联,案件的行业特点明显。


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负责人表示,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当前金融法规未对互联网金融等创新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供给。以P2P行业为例,在2015年12月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P2P行业基本处于“无门槛、无规则、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行业的规范缺失和无序发展,不仅造成机构风险防范能力较弱,行业内鱼龙混杂,而且使得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金融法律性质、金融产品属性、风险控制和监管标准认知困难,难辨真伪。大量违法违规的借贷行为、集资行为借用“金融创新”名号误导投资者盲目参与。


由于监管理念和模式未能有效应对混业经营发展,监管空白极易滋生犯罪。一方面,未及时对当前市场中的新金融产品和金融业态进行明确的金融属性和法律关系定义,导致市场难以规范。典型案例是各类理财产品,由于其概念不明确,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投资者难以判断其性质、风险和行为边界,极易发生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当其他主体进入金融行业时,未能做到功能监管和同一监管,P2P行业发展即是例证。


多项行业规范将出台


针对市场发展及时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应尽量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盲区,保持监管政策较强的协调性、连续性和一致性。


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金融犯罪案件频发,一些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缺乏标准、缺乏监管,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P2P、融资担保等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呈井喷式爆发,去年上升达48.8%。


P2P网络借贷作为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民间借贷模式,由于P2P网贷行业进入门槛较低、盈利模式简单、投资周期较短,又因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措施,导致我国P2P网贷行业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P2P网络借贷公司通常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贷款经由第三方账户发放和回收,但第三方账户资金由谁管理目前无法可依,若P2P网络借贷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控失效被人利用,极有可能出现第三方账户资金被挪用甚至出现非法集资。


此次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来网贷的运营真实情况将掌握在银行手中,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征求意见稿还对开展资金存管业务银行和网贷平台提出了资质要求。其中,对于提供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提出的资质要求包括,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等6项。


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平台要如实披露融资人提供的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必要审核,对项目融资人、项目发起人等要求其提供并披露自身信息和融资项目等信息。此外,在个体网络借贷(P2P)领域,平台作为居间人,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借贷、个体网络借贷、出借人、借款人、融资项目等信息披露关键术语都进行了定义,还提出了信息披露的6项原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披露信息,不得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


在协会制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中,一方面信息披露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与鼓励性指标。强制性指标是各从业机构都必须披露的指标,鼓励性指标是鼓励并支持从业机构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披露的指标。在86项披露指标,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3大方面披露信息。


配套自律制度明确鼓励并支持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此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按照行业实际情况,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的平台、风险更加突出的项目,将在标准框架下提出相对更高的披露要求,同时鼓励未加入协会的从业机构参照执行。另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标准都在加紧制订中。


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骤增的现状,检察机关建议,在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提高制度风险防范和犯罪预防的有效性,同时针对市场发展及时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尽量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盲区,保持监管政策较强的协调性、连续性和一致性,避免因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而引发“监管套利”。


互融云作为行业内专业提供互联网金融系统的软件供应商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单凭监管的作用是不够的,作为软件供应商,互融云也会在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稳健运行,才能更好的促进互金行业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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